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篮球资讯 > 日期:2009-05-21

日期:2009-05-21

直播信号
作者:李敬欣 郑松波 阅读:1,458次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形式、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黑龙江、湖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出台了《监督法》的实施办法或配套法规。昨日,我省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也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审议。该草案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主要程序、时限要求等进行了细化,使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 按照规定,地方人大立法实行两审制,本次常委会对该草案进行的是一审。您对该草案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发电子邮件至dahe100@126.com,本报将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集中反映,便于审议时参考。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提请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对监督的重点内容、主要程序、时限要求等进行了细化,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体现地方特色,使监督更注重监督实效。 【关键词:违法审查】 公民可提出审查建议 郑州市2007年出台的原《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中,指定“郑州市供销合作社组建的烟花爆竹公司是市区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剥夺了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的经营权,省人大代表为此提交议案和建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违法审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郑州市最后撤销了该条规定。 诸如此类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或者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上述不适当情形的,也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以上不适当情形的,也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有上述不适当情形的,同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可对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有不适当情形的,可责成或者建议有撤销权的机关予以撤销。 【关键词:质询案】 发现徇私枉法可质询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时,具有询问权和质询权。那么,质询案在什么情况下提出?如果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如何办? 《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这样规定:质询案可以针对以下七类事项提出——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或者调研、视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其他事项。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关接受,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关键词:特定问题】 遇重大问题可组织调查 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如常委会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议撤职案时,可以就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呢?《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作出详细规定:主任会议和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按规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也可以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选配必要的人员,为调查委员会提供服务。调查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阅卷宗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技术鉴定等必要的方式开展调查,还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协助调查。 【关键词:撤职案】 常委会可提出撤副省长 《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那么,这条规定如何操作呢?《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明确:上述这些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以及其他不适合担任职务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对于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请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 【关键词:执法检查】 垂直管理机关也受监督 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是保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规属性的决议、决定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上级国家机关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机关属于上级垂直管理机关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被检查机关整改措施不力,或者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问题,可以依法组织跟踪检查。 【关键词:审计】 审计结果要先报告常委会 审计是挤出政府财政支出“泡沫”的重要手段。《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规定,上年度审计结果应提前一个月向常委会报告,作为审议决算草案时的重要参考。 该草案规定,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同时听取和审议政府的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的一个月前,向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汇报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常委会在审查决算草案时,可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审议意见在常委会闭会后10日内交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必须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递交给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政府应当在每年年终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处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情况。 【关键词:计划调整】 相关调整须人大批准 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瞬息万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才能使“计划跟得上变化”。为保证调整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规定,相关调整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和批准。 政府应当在每年的6月到9月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执行情况。 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计划安排的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视察,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也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也可以要求政府及时做出报告。 【关键词:调减预算】 “民生”预算不能随意减少 科教、文卫、社保等方面的财政支出,每一项都和百姓利益密切相关,今后政府若想调减这些方面的预算支出,必须经过人大审查。 《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提出,财政预算通过审议批准后,政府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涉及以下三个内容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在当年11月底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在此一个月前,将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提交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这三个内容是:预算收入预计超过人大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上级政府追加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保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日期:2009-05-21

日期:2009-05-21

赛事    标签:  
推荐比赛
火热录像 更多>
英超德甲法甲西甲意甲NBA
球队排行
足球 篮球
英超 德甲 法甲 西甲 意甲
排名球队胜/平/负积分
NBA CBA
排名球队胜/负胜率
东部联盟 西部联盟

首页

足球

蓝球

录像

新闻